王偉
2020年03月03日10:53 來源:《工人日報》
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況下,如何更好地維護孕產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權益?江蘇省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律師、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徐旭東給出如下建議:
協(xié)商放寬保胎休息條件
2018年頒布施行的《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(guī)定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對于懷孕不滿3個月或者7個月以上的,可以保胎休息,保胎休息期間的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的80%。
正常情況下,保胎休息需要有醫(yī)療機構證明才符合安排條件,但現在處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,國家衛(wèi)健委已明確孕產期女職工身體弱,屬于易感人群。為保障懷孕女職工及胎兒的健康,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可以據此與用人單位協(xié)商放寬醫(yī)療機構證明條件,在整個疫情防控期間給予懷孕不滿3個月或者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保胎休息。
對于非保胎目的孕期休息,本條第三款未設立前置條件,也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。但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可以積極與用人單位協(xié)商安排女職工孕期休息,盡可能采取部分全天休或部分半天休的彈性用工方式,或者根據工作特點安排遠程居家辦公等,充分照顧懷孕女職工。
可協(xié)商延長哺乳假
《特別規(guī)定》第十七條明確,經職工本人申請,用人單位批準,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,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%,超過6個月的,待遇由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
疫情期間,為降低哺乳女職工復工后的頻繁往返給孩子帶來的患病風險,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可以與用人單位協(xié)商確定在產假結束后,直接給予哺乳女職工1~3個月哺乳假直至疫情結束,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%支付工資,保障其基本生活。如女職工需繼續(xù)延長哺乳假,可另行協(xié)商假期時間和工資待遇。
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實施“育兒假”
立足當前防控形勢和未成年人的照護,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可以積極鼓勵和推動有條件的企事業(yè)單位,借鑒北京、上海等地做法,給予無人照護家庭女職工一定的“育兒假”,或者給予其在延遲開學階段彈性工作、遠程居家辦公等,切實解除女職工的后顧之憂。對于職工家庭夫妻雙方均在防疫一線的,應當協(xié)調有關單位采取切實措施幫助其解決孩子的照護問題。